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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1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教育厅的要求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宣传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负责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素质导师等组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细则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选参评国家奖学金:
1、从本年度学校授予的“校长奖”或“优秀学生标兵”中择优推选;
2、取得重大成绩,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审核条件并推荐;
3、公示一周,接受学生投诉;
4、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投诉情况提交监察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5、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投票决定;
6、上报。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获得“校长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创新之星”、“特长之星”之一的;
2、家庭经济困难的:
1)学生提交原籍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2)在校生活实际困难的。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选励志奖学金:
1、吸烟或酗酒的;
2、谈恋爱奢侈消费的;
3、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当年课程有不及格的;
5、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1、学工处将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再将指标分解到各班级;
2、个人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助学金申请表》及贫困证明;
3、班委会、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审查资格,并按分配指标的1:2投票排序、推荐名单;
4、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负责人向全体学生介绍被推荐人情况;
5、班级学生投票,根据得票情况按分配指标1:1排序;
6、公示,接受学生投诉;
7、学院评选小组审查评议;
8、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节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的;
2、在校生活困难的。
第十六条 获得过“校长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创新之星”、“特长之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选助学金:
1、吸烟或酗酒的;
2、谈恋爱奢侈消费的;
3、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当年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5、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第十八条 由学工处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国家学生人数和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学院,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按照学生人数和比例将助学金指标下达各班级。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贫困证明;
2、班委会、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审查资格,充分考虑优先条件并投票;
3、根据得票多少排序,按指标1:2推荐名单;
4、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负责人向全体学生介绍被推荐人情况;
5、班级学生投票,根据票数情况按指标1:1排序,并确定资助等级;
6、公示,受理学生投诉;
7、学院评选小组审查评议;
8、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为4000元/人/年,二等为3000元/人/年,三等为2000元/人/年。

第三章 名单上报与奖助学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名单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经签批后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财务处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奖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或饭卡。

第四章 投诉、停止发放或追回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投诉:

1、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2、在评选过程中拉票的;
3、评选过程违反程序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或追回奖助学金:
1、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贿赂拉票,经查实的;
2、一年内受到处分的。
停止发放或追回的奖助学金,由所在学院按原程序递补。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违规的当事人和责任人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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