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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时间:2024-03-24 点击量:

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宿舍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后勤服务公司、学生工作处、学院、宿管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

第三条 后勤服务公司的职责:

1、负责学生宿舍房屋维护维修管理;

2、负责学生宿舍水、电、空调供应与维护;

3、负责学生宿舍防火防盗设施维护和检修工作;

4、负责学生宿舍床铺、桌椅、洗漱设施等资产管理和维修;

5、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6、负责宿管员聘用、管理、考核及队伍建设;

7、负责宿舍灭鼠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的职责:

1、指导学院开展星级文明寝室创建和评比工作;

2、指导学院对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工作;

3、负责学生宿舍内部公共区域的宿舍文化建设;

4、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稳定工作;

5、负责对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6、统筹各学院学生宿舍床位分配、学生住宿调整工作;

7、负责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工作;

8、指导校宿管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素质导师的职责:

1、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星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2、培养学生文明住宿行为习惯,维护宿舍秩序;

3、开展学生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教育;

4、定期到宿舍开展内务、安全、文明、归寝等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学生,依据校纪校规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

5、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寝室成员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寝室内部矛盾;

6、指导学生开展学习型寝室建设;

7、指导寝室成员推选寝室长,并指导寝室长开展工作;

8、根据规定落实星级文明寝室评比有关工作;

9、负责本班级学生入住、调整、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审核、登记、上报工作。

第六条 宿管员的职责:

1、负责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安全;

2、协助值班素质导师和学校、学院领导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按时开关宿舍大门;

4、对出入大门的可疑人员进行检查,做好大门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公司;

5、认真检查出入者携带的行李、贵重和大件物品并详细登记,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汇报;

6、对外来人员一律实行验证、登记、询问制度,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宿舍区;

7、负责门禁管理,严禁任何人员跳跃门禁进出宿舍;

8、做好楼栋内学生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准确报告学生工作处;

9、做好宿舍楼内公共区域卫生工作。

第七条 宿管会的职责:

1、加强与学生工作处及学校有关部门的联系,在学生与学校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积极协助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宣传工作,协助素质导师、宿管员做好学生工作;

3、通过组织各类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宿舍文化建设;

4、积极参与星级文明寝室、优秀楼长、优秀层长的评选;

5、加强学生宿舍楼的卫生、用水、用电安全及设施的监督和监管,处理学生各楼层出现的意外问题,遇到问题及时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6、督促检查各楼长职责和各楼长计划的实施情况,协调楼层和学院之间学生的关系,帮助楼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楼长的职责:

1、指导楼层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宿管员开展宿舍管理工作;

3、维护本楼栋的公共设施安全,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楼层长的职责:

1、督促寝室长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2、负责管理本层宿舍所有公用设施;

3、负责本楼层学生不文明行为的督察,并及时向宿管会和学生工作处反映情况。

第十条 寝室长的职责:

1、负责宿舍内务管理工作,督促值目生做好工作;

2、协调宿舍同学之间关系,调解宿舍成员间的矛盾;

3、督查宿舍同学及时就寝,注意安全,对异常情况须向宿管员和素质导师报告;

4、督促同学遵守学校住宿规定,及时制止违纪违规现象;

5、将宿舍中需要维修的情况向宿管员反映;

6、带领宿舍成员开展五星级文明寝室建设。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校内居住,实行男女分区、年级分栋、学院分层、专业班级集中居住。考研、考公学生向学院申请后,可集中居住。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分配的宿舍及床位居住,不得强占或对外出租、转让。未经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学生私自调换寝室的,素质导师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对私自出租床位的,后勤服务公司对租床位者将追缴住宿费,对出租床位者报学院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寝室成员因存在矛盾、生活习惯、作息时间不一致等情况确需调整宿舍的,应向素质导师提出宿舍调整申请,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后,在学院内部先行进行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院内部宿舍调整存在困难的,将宿舍调整申请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不允许学生走读和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说明客观原因,由家长签字同意并亲自到校说明情况。经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在校外居住。经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应与学院签订安全协议,并将在外住宿地点、联系电话报学院备案,学生在校外居住发生任何人身意外、财产损失及法律纠纷的,责任均由学生自行承担。未办理校外居住手续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学校宿舍居住;屡教不改的,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毕业或中途转学、退学、休学、出国留学等,应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房手续,并在5日内搬离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特殊情况要经过学生工作处同意。未经学生工作处或学院书记同意擅自留宿他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同寝室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实习生在校外集中实习期间不安排校内宿舍,实习离校前办理退宿手续。确需在校居住的,学生本人向素质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安排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来访时间为9:00—21:00,来访人员需在规定来访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探访。探访完毕,宿管员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离开时间。若因公务等特殊情况须进入学生宿舍,经宿管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管制刀具或其他易伤及他人的危险物品;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烧煮、烹饪;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下列电器,出现下列情况的,学校有权收缴违章电器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宿舍线路短路、宿舍火警等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电热毯、电热棒、电烙铁等易引起安全事故的电器;

2、8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3、电炉、电磁妒户、电水壶、电饭煲、微波炉、电火锅等电炊具以及烘干机、电冰箱;

4、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

5、电动车电池。

(三)禁止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拉电源等,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从固定插座以外的地方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3、破坏宿舍供电设施,盗用公用电源。

第二十一条 各寝室成员要自觉遵守消防有关规定,做好防火工作。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内的消防安全设施,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人为造成消防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况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还需按消防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注意防盗,贵重物品要注意保管,现金要存入银行,离开寝室要及时关门关窗,学生携带贵重物品离开宿舍要主动在宿管员处交验登记。寝室成员每人配备一把钥匙,不得转借他人,私借私配钥匙造成本寝室财物被盗的,除赔偿有关财物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通过门禁系统刷卡进出宿舍。楼栋住宿学生不得将楼栋宿舍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一人刷卡多人进出,不得跳跃门禁系统进出,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将门禁卡转借他人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本楼栋财物被盗的,除赔偿有关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章 文明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寝室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节约水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2、爱护寝室设施,不准私自拆卸、损坏,损坏公物需照价赔偿;

3、寝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在走廊上打球、溜冰等。不得随地吐痰和乱丢废纸、果皮、杂物,不得向窗外或在楼道泼水、掷物、扔垃圾等。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按时归寝、就寝。宿舍楼晚上十一点锁门、熄灯,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一学期晚归2次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一学期晚归3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5、文明上网,不得沉溺游戏、过度上网,不得发布不良信息,不得上淫秽网站;在网上发布不良信息或浏览淫秽网站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7、寝室不得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自觉抵制小商贩进入宿舍贩卖商品。学生在宿舍楼内严禁从事租赁、代售、促销、直销等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因私一律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新生报到期间除外),因公需进入异性宿舍的,须出示证明,经楼管员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逗留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小时。未经学生工作处主管学生宿舍的处领导或学院书记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规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0、不得在宿舍内乱贴乱画。影响宿舍卫生环境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第二十五条 要努力创建学习型寝室,营造寝室良好的学风。寝室成员应团结友爱,比学赶帮,积极进取,培养成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寝室内应文化高雅、布置美观,体现较高的文化品位。

第二十七条 以寝室为单位积极开展健康高雅和富有特色的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九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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