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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24 点击量:

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和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成功素质教育、学生自我管理和服务的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依据各自的宗旨和章程发起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合法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开展丰富多彩的素质拓展活动,提升成功素质,以促进学生学业成功、就业成功、创业成功、事业成功。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 学生社团设立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条件:

1、由5名及以上本校学生共同发起,且召集人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司法处罚或校纪校规处理

2、具备开展社团活动的基本条件;

3、有明确的宗旨和规范的章程;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5、原则上有相对固定的指导老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政治风险、财务风险较大的

2、不具备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校内已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5、召集人、主要发起人受到过司法处罚或校纪校规处理的

6、设立后会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

7、申请材料不全的;

8、没有指导老师的

9、其他不适合成立的。

第七条 设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1、召集人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由校社团指导中心受理,社联部长及以上干部以投票方式多数通过后提交校团委

3、校团委审批;

4、学生社团申报及审批材料要备案,提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5、由校团委下发社团许可通知,社团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团召集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社团主要筹备人的姓名、年龄、简历、所在院系、班级、联络方式等

(三)社团章程草案,主要包括:

1、社团名称、活动场所;

2、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内容

3、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招募的范围、方式及规模

4、社团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5、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社团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的终止程序。

(四)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专业类社团由社团所在学院负责配备一名专业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非专业类社团由社团邀请指导教师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员管理

第九条加入学生社团的条件:

1、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2、承认相关学生社团章程并愿意参加其活动的。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

3、有监督社团各项工作的权利;

4、有使用社团各类资源的权利;

5、有退会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1、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2、有维护社团声誉和利益的义务;

3、有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招收新会员要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拉入会,欺骗学生。

第十二条 每年招新工作结束后,各学生社团应将招新详细情况报校社团指导中心备案,并据此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学生至少参加1个学生社团。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各社团须于每学期开学初向校社团指导中心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校团委要在两周内会同社团指导中心审议并告知,社团开展活动要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特殊情况要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十七条 社团邀请校外重要人士及境外人员(含外籍教师)出席活动须提前一周向发规处申报,由分管发规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如需学校提供场地、设施等,按《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执行。专业社团开展社团活动需使用实验室、实验器材的,经学院团委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所在学院的实验员进行安排,相关耗材费用纳入学院缴费经费支出。专业社团活动需要使用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经学院团委书记和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由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安排。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有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证活动的秩序与安全。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社团活动为名,在校内举行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印章要经过校团委批准才能刻制,新刻制印章或换印章均须在校团委备案。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校团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成立学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校社联负责受理社团成立申请、变更、注销登记事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审批、工作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业社团由校团委委托各学院分团委负责管理,非专业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各学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管理少量非专业社团。各学院分团委成立社团部具体受理院管社团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警告和整顿:

1、社团会员长期不足10人,社团发展缓慢的

2、一学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及活动的,或活动缺乏影响力、吸引力的

3、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的;

4、存在较大工作失误的

5、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6、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或长期无正式负责人、正常组织机构,管理混乱的

7、滥用社团名义在校外活动的

8、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

9、达到要求后,恢复活动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社团进行警告和整顿的程序是:

1、校社团指导中心提出意见(院管社团由学院团委提出意见);

2、校团委研究并做出决定;

3、下达整改通知,相关学生社团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社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散或撤销:

1、社团大会决议自行解散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的;

3、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隐患的

4、违背办学宗旨、教育理念、教育规律、社会道德及校园风尚的;

5、干扰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秩序,或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6、未经批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7、无实际意义或名存实亡的

8、经整顿仍然没有改观的;

9、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取缔:

1、严重违反学校制度规章,危害学校利益和形象的;

2、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从事宗教活动的;

4、其它应予取缔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社团进行解散、撤销、取缔的程序是:

1、校社团指导中心提出意见(院管社团由学院团委提出意见);

2、校团委召集会议研究并投票决定;

3、下发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已被解散、撒销或取缔的社团,由校团委发布公告,立即停止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收回印章、各类设备等。对涉嫌违法的,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认真调查核实,据情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需要进行变更,应向校社团指导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校团委批准。办理变更参照申请设立程序办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新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学校给予1000元的社团建设经费。各学院设立专项学生社团建设经费,该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的15%。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收取会员年费一般在10-30元,具体标准根据社团实际情况报校团委批准,经费用于社团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会员公开说明。

第三十四条 社团经费由校社联统一管理,社团使用经费须向校社联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使用。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经费预算要经过会员大会 2/3(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经费的使用要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要配备记账人员和出纳,钱帐分开管理。要做到收支账务清晰。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一次经费审查,对出现问题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七章 奖励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并予以表彰。根据社团建设情况评定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社团,分别给予奖励,激励引导社团规范化发展、精品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评定标准

采用积分制管理办法,从社团组织建设、社团活动、社团获奖、社团会长能力、扣分项目等5个核心方面进行评定,按学年度计算积分。

(一)组织建设

组织机构

机构健全积1分,分工明确积1分,根据社团提供材料打分

管理制度

制度完善积1分、章程完善积1分,根据社团提供材料打分

指导老师

配备指导老师1分;每指导一次积1分(指导社团工作、活动、赛事等须有支撑材料),最高可积4

社团规模

专业社团

非专业社团

积分

70人以上

100人以上

3

20-70

30-100

2

10-19

10-29

1

社团活动

社团将活动计划报社团指导中心备案,由社团指导中心安排专人对社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

考核形式

活动次数

每学期至少开展3次活动,超过规定次数的,每开展一次活动得1分,最高可积8

参与人数

社团成员全学年活动参与率达50%-70%4 分,71%-90%6分,91%以上积8分(总活动次数低于5 次的,积分折半,低于3次,不得分)

活动质量

根据《社团活动质量考核表》从活动内容、活动形式、组织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分,全学年平均分90分以上积8分,80-89分积6分,70-79分积4分,低于70分不得分

活动参与者(至少5人)现场评分,校社联汇总统计平均分


(三)社团获奖

社团提交获奖资料,奖项需以社团名义获得,根据获奖质量和层次计算积分,不设上限。A类指由政府部门举办的赛事及活动;B类指由政府部门二级单位、全国(省)级一级协(学)会举办的赛事及活动;企业主办的全国(全省)性赛事,在国家(省)级B类赛事积分上减半计算

类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校级 奖项

A

B

A

B

优秀组织奖

30

20

15

10

5

一等奖

20

15

10

8

4

二等奖

15

10

8

6

3

三等奖

10

8

5

4

2

其他奖项

8

5

3

2

1


(四)社团会长能力

社团会长提交有关料,校团委组织问卷调查,根据成排名、工作满意度、个人荣誉等计算社团会长能力积分。


考核指标

考核形式

学习成绩

根据团中央对学生会及社团改革相关要求,社团负责人成绩必须达班级前50%,积1分:成绩排名前30%,积2分;成绩排名前10%,积3

工作满意度

创造性开展社团活动和建设,年底社联组织社团成员开展工作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70%-80%1分,80%-90%2分,90%以上积4

个人荣誉

会长以个人名义获得与社团工作相关荣誉:校级以上荣誉积2/次,省部级荣誉积5/次,国家级荣誉积10/


(五)社团影响力

考核指标

考核形式

社会关注

社团被市级及以上媒体(含网络媒体)报道的,市级媒体积1/篇,副省级媒体积2/篇,省级媒体积4/篇,国家级媒体积6/篇,转载的按媒体最高级别积分

承办活动

承办、策划、主办全校性、全市性、全省性、全国性活动的,学校审批认可的3000人学生参加的全校性活动积5/次,市级活动积10/次,省级活动积15/次,全国性活动积20/

经济效益

校外合作产生经济效益用于社团建设发展的,积2/万元


(六)扣分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形式

活动内容

违反《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视情况扣5-10/

活动次数

社团每学期举办活动未达到3次的,扣3/次,未开展活动,年度积分为0

活动安全

社团在开展活动期间出现一般性安全事故扣10/次,出现较大安全事故扣20/

舆论信息

网络宣传中每出现社团负面信息,扣10/

社团制度

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章程不健全,扣5

第四十条 等级评定

1.根据总积分,排名第1的为一级社团。

2.按专业社团和非专业社团积分排名,分别评定二、三、四、五级社团。其中,第2名为二级社团,3-4名为三级社团,5-9名为四级社团,10-15名为五级社团。总积分排名为并列的,以“社团获奖”积分高低对并列社团进行排序。

3.为增进社团积分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社团积分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一条 奖励标准

1. 学校对1-4级社团授予优秀学生社团,给予“一级社团”奖励10000元活动经费,“二级社团”奖励5000元活动经费,“三级社团”奖励3000元活动经费,“四级社团”奖励1000元活动经费。

2.每年根据优秀社团评选结果,对相关社团的负责人进行奖励。被评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社团”的负责人,颁发“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证书,并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评选“优秀学生社团”:

1、社团会员长期不足10人,社团发展缓慢的;

2、一学期未正常开展工作及活动的,或活动缺乏影响力、吸引力的;3、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的;4、存在较大工作失误的;

5、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或长期无正式负责人、正常组织机构,管理混乱的;

7、滥用社团名义在校外活动的;

8、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

第四十三条 评选程序

1、校社团指导中心按专业社团和非专业社团,依据星级评定标准考核计算积分排序;

2、根据积分情况,按指标确定“一级优秀社团”、“二级优秀社团”、“三级优秀社团”、“四级优秀社团”;

3、公示一周;

4、校长签批,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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