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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奖励条例

时间:2018-10-12 点击量:

学校对学业成功,就业成功且具有较高成功素质的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个层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直接依据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专科三年)的总素质学分确定,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素质学分高低排序,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排序产生。
1、排名前10%的,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2、排名前11—30%的,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获得学士学位,但未进入按总素质学分高低排序前10%的,可直接评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评选名额;
1、考取硕士研究生(以入学通知书为准)、被录用为公务员(含“选调生”、“村官”)、参加“三支一扶”(以签订协议为准)、入伍等;
2、达到提前毕业条件,学校准予提前毕业的;
3、曾获得过“特长之星”、“创新之星”的;
4、曾获得过“优秀学习标兵”的;
5、曾获得过校级“优秀班集体”的团支书、班长;
6、曾获得过“优秀社团”的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当选“优秀毕业生”
1、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2、其他不宜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一)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毕业生素质学分并按高低排序;
(二)各学院审核后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三)学生工作处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不少于3天)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四十条 奖励
(一)学校对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和纪念品,校级优秀毕业生参加“校长宴会”。
(二)学院对院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院级优秀毕业生参加“院长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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