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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4-02-06 阅读:

武昌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发放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放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资格初审 

各学院每年9月将经省教育厅电子注册后的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汇总下年度的学院《毕业生花名册》送交教务处审定。

二、毕业生名单预报

教务处每年5月中旬向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上报本学年度预计毕业生名单和毕业证书申领报告。

三、毕业生资格审核

1.各学院于当年6月上旬,将初审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复查后,上报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经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将学院上报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分送招生就业处和学工处进行学籍审查和在校表现情况审查。

3、招生就业处和学工处审查并经责任人签字后,由教务处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4、教务处审查并经责任人签字后,送监察处进行复查。

5、监察处复查无误后,和教务处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审批。

6、校长审批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四、毕业证书制作

1、教务处组织专人每年6月中下旬按校长审批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统一印制毕业证书。

2、校长办公室组织专人严格按照校长审批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章。

五、毕业证书发放

1.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2.教务处审查《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发放名册》。

3.毕业证书由各学院院办主任在教务处统一领取,并办理领取手续。

4. 各学院对未发出的毕业证书,于暑假前送回教务处,并办理交接手续。截止当年12月20日未发出的毕业证书由校档案室保管,因故未按时领取毕业证书的学生,需按相关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领取证书。
    六、证书换发

结业生在两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素质学分,可换发毕业证。

    1、结业生重考相关规定

(1)受理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受理

(2)受理单位:教务处

(3)重考时间:随在校生参加期末考试

2、证书换发相关规定

(1)办理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重考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素质学分,经教务处审查、分管领导审定并报校长审批后,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2)换发时间:毕业证书的换发手续,每年只限一次。6月集中办理换证登记手续,7月中旬领取证书,过期不再受理。
    (3)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但可办理毕业证明。补办毕业证明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将遗失者的学籍档案材料报省教育厅申办毕业证明书后发放。

七、工作要求

1、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发放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明纪律。

2、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除收回毕业证书外,还要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注销证书,必要时登报申明。

3、对于仿制、伪造武昌理工学院毕业证书者,学校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登报申明。

 

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湖北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成员包括校领导、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教师代表。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学校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主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五至七人组 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各分会主任由学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选定,分会其他成员原则上从该院(系)教学管理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中遴选,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做出决定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经出席成员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修改《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3、听取和审查各院(系)学位评议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汇报; 

4、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 

1、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审核学生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授予学士学位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相应的有关材料。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接受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4、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召开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分会的决定经出席成员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准备材料,并做好会议组织和相关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的组织工作。 

4、收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文件和通知,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位授予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5、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本科毕业;

2、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外语水平达到学校当年规定要求。

第九条 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2、毕业时通过考试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3、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图书等其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者。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时间必须与学生获得毕业文凭同一年度。在基本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允许延长两年学习时间,学生在延长的学习时间内参加考试或考核,获得毕业文凭且符合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院(系)学位评议委员会分会;

2、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本学院本科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研究,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权校学位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破格授予学士学位须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报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审核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在学位申报授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确认,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提请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议程序:

1. 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2. 经该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调查核实,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意见。 

3. 校学位办根据该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处理意见由该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转达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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