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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3-24 点击量:

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管理,促进学生干部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我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力量。学生干部须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须热心为同学服务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须正确行使职权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及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包括:

1、校级各学生组织全体学生干部:

2、学院各学生组织全体学生干部:

3、班级团支部成员和班委会成员(含寝室长);

4、学生社团主要学生干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品学兼优,政治面貌应至少为共青团员,中共党员(预备党员)优先,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位于同年级同专业中等以上。

2、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3、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4、有创新精神,能够独立思考,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5、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作撤职处理:

1、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未达到同年级同专业中等平均学分绩点者;

3、上学期思想品德素质学分未达到基础学分1分者;

4、闹不团结,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者;

5、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能坚持原则,不能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6、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第三章 选拔与任免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民主选举和组织聘任两种形式。

第七条 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方式

1、校团委干部由全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5%选举产生团代表,由学院组织团代表按分配的团委委员指标差额20%选举产生团委委员候选人,各学院推荐一名老师作为团代表和团委委员候选人。

2)由全体团委委员候选人选举产生19名团委委员,校党委推荐一名老师作为团委委员候选人。

3)团委委员选举产生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4)团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副部级干部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协商产生。

2、校学生会干部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5%选举产生学生代表,由学院组织学生代表按分配的主席团成员指标差额20%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

2)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名,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3)学生会各部长、副部长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名,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委员会投票表决。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4)校学生会设立五至六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 40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3、校社团指导中心、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宿舍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负责人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竟聘产生。

4、有《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第五条情形者,当年不能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作撤职处理。

第八条 院学生干部的选拔方式

1、院团委干部由全院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 5%选举产生团代表,以每名素质导师所带班为单位按分配名额12选举团委委员候选人,院党总支推荐一名老师作为团委委员候选人;

2)由全院团委委员候选人选举产生5名团委委员,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3)团委委员选举产生院团委书记、院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4)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副部级干部由院团委书记、院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协商产生。

2、院学生会干部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 5%选举产生学生代表,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按分配名额差额20%选举主席团候选人;

2)由全体主席团候选人选举不超过3名主席团成员,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3)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协商提名各部部长、副部长人选,通过公开竞聘,由主席团成员投票表决,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4)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20人。

3、有《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第五条情形者,当年不能担任院级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作撤职处理。

第九条 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选拔方式

1、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采用个人自荐或推选方式产生候选人;

2、候选人在由全班参加公开竞选,在素质导师的组织下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投票情况确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人选;

3、由素质导师和选举产生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协商确定具体干部人选。

第十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选拔方式

1、学生社团干部选拔按照校院两级管理归属分别在校社联、院社团部和社团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

2、通识类和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般在社团内部产生;专业类社团负责人采用个人自荐和专业指导老师推荐的方式产生。

3、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工作在校社联或院社团部的监督下进行,需由社团会员50%以上人员出席,出席人员50%以上通过。

4、学生社团副职及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负责人遴选产生,报校社联或院社团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经选举或聘用产生后,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由团学组织的上级主管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期已满或任期内出现违规违纪等需免职的,经团(学)代会或常委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团学组织的上级主管单位作免职处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岗位职责履行职务赋予的权力;

2、有权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相关事务的评议、管理和监督;

3、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及时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同级或上一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其改进工作;

6、参加团的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其它团学活动的权力;

7、有被推荐或自荐到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8、有参加学生干部评优评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贯彻成功素质教育办学理念;

2、团结同学,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3、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4、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管理和考核;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管理和考核;班级学生干部由素质导师具体管理和考核;学生社团由校社联和学院社团部管理和考核。


第一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管理,促进学生干部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我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力量。学生干部须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须热心为同学服务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须正确行使职权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及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包括:

1、校级各学生组织全体学生干部:

2、学院各学生组织全体学生干部:

3、班级团支部成员和班委会成员(含寝室长);

4、学生社团主要学生干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品学兼优,政治面貌应至少为共青团员,中共党员(预备党员)优先,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位于同年级同专业中等以上。

2、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3、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4、有创新精神,能够独立思考,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5、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作撤职处理:

1、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未达到同年级同专业中等平均学分绩点者;

3、上学期思想品德素质学分未达到基础学分1分者;

4、闹不团结,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者;

5、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能坚持原则,不能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6、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第三章 选拔与任免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民主选举和组织聘任两种形式。

第七条 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方式

1、校团委干部由全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5%选举产生团代表,由学院组织团代表按分配的团委委员指标差额20%选举产生团委委员候选人,各学院推荐一名老师作为团代表和团委委员候选人。

2)由全体团委委员候选人选举产生19名团委委员,校党委推荐一名老师作为团委委员候选人。

3)团委委员选举产生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4)团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副部级干部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协商产生。

2、校学生会干部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5%选举产生学生代表,由学院组织学生代表按分配的主席团成员指标差额20%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

2)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名,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3)学生会各部长、副部长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名,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委员会投票表决。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4)校学生会设立五至六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 40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3、校社团指导中心、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宿舍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负责人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竟聘产生。

4、有《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第五条情形者,当年不能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作撤职处理。

第八条 院学生干部的选拔方式

1、院团委干部由全院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 5%选举产生团代表,以每名素质导师所带班为单位按分配名额12选举团委委员候选人,院党总支推荐一名老师作为团委委员候选人;

2)由全院团委委员候选人选举产生5名团委委员,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3)团委委员选举产生院团委书记、院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4)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副部级干部由院团委书记、院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协商产生。

2、院学生会干部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 5%选举产生学生代表,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按分配名额差额20%选举主席团候选人;

2)由全体主席团候选人选举不超过3名主席团成员,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3)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协商提名各部部长、副部长人选,通过公开竞聘,由主席团成员投票表决,由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4)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20人。

3、有《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第五条情形者,当年不能担任院级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作撤职处理。

第九条 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选拔方式

1、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采用个人自荐或推选方式产生候选人;

2、候选人在由全班参加公开竞选,在素质导师的组织下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投票情况确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人选;

3、由素质导师和选举产生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协商确定具体干部人选。

第十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选拔方式

1、学生社团干部选拔按照校院两级管理归属分别在校社联、院社团部和社团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

2、通识类和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般在社团内部产生;专业类社团负责人采用个人自荐和专业指导老师推荐的方式产生。

3、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工作在校社联或院社团部的监督下进行,需由社团会员50%以上人员出席,出席人员50%以上通过。

4、学生社团副职及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负责人遴选产生,报校社联或院社团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经选举或聘用产生后,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由团学组织的上级主管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期已满或任期内出现违规违纪等需免职的,经团(学)代会或常委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团学组织的上级主管单位作免职处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岗位职责履行职务赋予的权力;

2、有权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相关事务的评议、管理和监督;

3、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及时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同级或上一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其改进工作;

6、参加团的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其它团学活动的权力;

7、有被推荐或自荐到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8、有参加学生干部评优评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贯彻成功素质教育办学理念;

2、团结同学,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3、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4、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管理和考核;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管理和考核;班级学生干部由素质导师具体管理和考核;学生社团由校社联和学院社团部管理和考核。


第一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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