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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条例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4-02-06 阅读:

武昌理工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条例

 

根据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精神,为了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开拓创新工作,培养抢手人才,结合学校奖励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优秀教学成果是指我校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干部,在加强教学基础建设、落实教学基础环节、强化教学基础训练、规范教学基础管理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创新所取得的,经实践证明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实现科学管理具有显著成效的成果。主要包括:

1.在改革、创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2.在教书育人,培养学生成功素质方面的研究成果。

3.在加强基础训练,强化实践性教学,培养动手能力方面的研究成果。

4.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

5.在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实施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 申请教学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充分体现成功素质教育的办学理念,符合教育基本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

2.研究成果,在某一领域中有所创新、突破,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

3.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

4.必须是校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

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三个级别:

1.国家级: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100万元,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

2、省级: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5万元,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千元。

3、校级: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1万元,一等奖奖励5千元,二等奖奖励3千元,三等奖奖励2千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采取个人(课题负责人)申报、教研室推荐、学院审查、学校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定、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校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得校级优秀成果奖方可申报教育厅每四年一次的省级评奖活动。

第六条 坚持评奖工作的先进性原则,坚持标准,把握条件,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第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昌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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