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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专科)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4-02-06 阅读:

武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专科)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必要时,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须回家治疗。期满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学籍管理上,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注册后,学生取得的学籍号作为学生唯一学号,并以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年应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杂费,按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内未予注册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不能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各类教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按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学费和杂费按年度在开学报到时一次性收取。延长在校学习的,按延长学期收费。

第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在开学两周内未缴清学费和杂费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专业选择与调整

第八条    新生入学时,可按规定选择专业。

第九条    专业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第十一条  在专业选择时,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工科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二)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三)美术和音乐专业不能互转。

第十二条  专业选择需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昌理工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教务处分管学籍副处长审核签字,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  专业选择和专业调整的特殊情况报校长批准。

第三章   实行学年素质学分制

第一节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专科专业按三年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技能型人才,原则上实行“2+1”培养模式。

第二节  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素质学分制的要求,实行素质测评,包括素质考试、素质考查、成果综合评价、现场表现、成果鉴定、跟踪观察、量表测试、仪表测试等。

第十六条  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百分制60分以下不及格;等级制分为两级制和五级制,两级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A:90分以上;B:80-89分;C:70-79分;D:60-69分;E: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专业素质、非专业素质、特殊素质的测评方式见《武昌理工学院专业素质测评办法》、《武昌理工学院非专业素质测评办法》、《武昌理工学院特殊素质测评办法》。

第三节  毕业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综合素质测评制、刚性素质学分制、有限弹性学制。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评价制规定对学生的专业素质、非专业素质和特殊素质进行三维评价。

第二十条  刚性素质学分制规定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必须同时修满3种最低素质学分(包括最低专业素质学分、最低非专业素质学分、最低特殊素质学分),未修满不予毕业。见下表所示:

专业类别

文科

专业

理工科(除机电一体化专业)、艺术类专业

机电一体化专业

素质学分数

素质学分类别

最低专业素质学分

80

90

100

最低非专业素质学分

25

最低特殊素质学分

1

 

第二十一条   按统一的素质测评要求,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对上一学期的未及格课程学校统一组织一次补考,学生毕业学年的5月初,统一组织一次清理补考。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学生所有课程合格才能进入实习,特殊情况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方能进行实习。实习是专科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必须按学校关于实习管理的具体规定完成实习,实习合格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可推迟毕业,在校学习年限为3—5年,达到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即可毕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本人申请休学,理由充分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五)其他应予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入伍的,可休学至退伍后一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休学由学生及家长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并报分管学工、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复学有关规定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并报分管学工、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依其休学时间编入同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下一个或下两个年级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构成开除学籍条件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注销学籍。

第五章   留级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第2学年开学前,专业素质教育计划表中限选课程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二)第3学年开学前,专业素质教育计划表中限选课程累计有3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三)学生毕业实习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后仍有3门及以下不及格的,可留校重修重考;或一边参加实习,一边随班期末素质测评;或参加毕业前清理补考。

第二十九条  留级的程序

(一)学院向教务处提出拟留级名单;

(二)教务处根据学生成绩复核;

(三)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行文,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将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应留级而拒不留级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5年;

(三)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入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入学)条件者;

(四)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开学后超过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未按期缴清学费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其他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退学审批程序

(一)由学院提出退学名单并签署意见;

(二)教务处、学工处对退学名单进行审查;

(三)分管学工、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校长审定。

第三十二条  退学办理程序

(一)学校下发退学文件;

(二)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学生家长或素质导师签字;

 (三)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发文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四) 注销学籍,报教育厅备案;

(五)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完基本学制而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核查并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可在弹性学制内延长学习年限,按学期收取学费和杂费;若学生不愿延长学习年限,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节   办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办理程序

(一)各学院于当年五月下旬,将初审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经教学院长签字、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分送招生办公室和学工处进行学籍复查和在读情况复查并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三)教务处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并经学籍科责任人和教务处长签字后,送监察处进行复查;

(四)监察处复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审批;

(五)教务处依据审批的名单制证,校办主任依据审批的名单负责盖章;

(六) 教务处将毕业生信息规范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结业证办理程序

⑴符合结业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⑵学院审查;

⑶教务处复核;

⑷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

⑸校长审批;

⑹教务处依据审批的名单制证,校办主任依据审批的名单负责盖章。

第三十八条  肄业证办理程序

⑴退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⑵学院审查;

⑶教务处复核;

⑷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

⑸校长审批;

⑹教务处依据审批的名单制证,校办主任依据审批的名单负责盖章。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所有证书审批资料在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2013级以前的学生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如果本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时,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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